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84號抗 告 人 即 被 告 何秉峯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科祿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彥彬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楊彥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2日本院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3月1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4月 4日送達抗告人,此有卷附之本院送達證書在卷為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