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曾馨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62號 上 訴 人 曾馨儀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順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49萬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萬3,62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