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楊姍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08號 原 告 楊姍錡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陳庭安律師 被 告 德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育偉 訴訟代理人 黃映智律師 許涪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10月1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10日內提出109年度公司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