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57號原 告 劉品鋅(原名劉淑娥) 被 告 泳盈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易 被 告 家和鋼鐵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宇函 被 告 兆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蓁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9日以109 年度補字143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 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 109 年7 月1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