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糜以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0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糜以雍 訴訟代理人 張學禮 住○○市○○區○○路000號0樓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志徽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張竫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示「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林婉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