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76號 原 告 藍子貽 上列原告與被告「Nhi Nhi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於起訴時應以書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第2 項、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此為原告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受命法官於行準備程序時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原告如未遵期補正,受訴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272 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以:通訊軟體臉書帳號「Nhi Nhi 」(即通訊軟體LINE帳號「nhinhi5 」)之使用者,於民國108 年12月間起,與訴外人即伊配偶郭智賢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致伊精神上受有痛苦為由,請求賠償慰撫金。惟經本院命原告補正足以識別「nhinhi5 」身分之資料,其提供「nhinhi5 」之臉書名稱為「王阮萍」,請求本院依該姓名函詢臺中市西區忠信國民小學提供相關資料,據上開國小函覆本院未有「王阮萍」之相關資料(見本院卷第77、93頁),嗣本院函詢台灣臉書有限公司提供臉書帳號為「王阮萍」之使用者資料,因台灣臉書有限公司未擁有、控制或主辦臉書服務,無法針對本院函文採取行動,有台灣臉書有限公司委任之宏鑑法律事務所回函可佐(見本院卷第117 頁),經本院通知原告於5 日內應補正「Nhi Nhi 」之姓名年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原告仍未補正「Nhi Nhi 」使用者之姓名、年籍資料,有送達證書、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查(見本院卷第123、125頁)。是以,原告未特定被告「Nhi Nhi 」為何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鍾宇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