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添進、陳金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88號 原 告 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進 追加原告 陳金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原告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允瑞富公司)與被告林冠宇、趙信賓、尤碧玉、李枝宏、林文俊、林正堂、林汝南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允瑞富公司原起訴聲明請求林冠宇、林汝南、趙信賓應各給付允瑞富公司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尤碧玉、 李枝宏、林文俊、林正堂應各給付允瑞富公司5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為500萬元。嗣允瑞富公司於訴訟進行中具狀追加原告陳金 蘭(下稱陳金蘭),並擴張聲明為:林冠宇、林汝南、趙信賓應各給付允瑞富公司146萬6476元及尤碧玉、李枝宏、林文俊、林 正堂應各給付允瑞富公司72萬3912元;林冠宇、林汝南、趙信賓、尤碧玉、李枝宏、林文俊、林正堂應各給付陳金蘭10萬元。是允瑞富公司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29萬507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萬32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萬0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2770元。另陳金蘭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允瑞富公司、陳金蘭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各自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