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87號 原 告 邱冠筌 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律師 複 代理人 洪筠絢律師 被 告 宏恩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錩 訴訟代理人 邱奕賢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珮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