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邱冠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冠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恩救護車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4,77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4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