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191號原 告 大豐金實業社即洪聖雯 訴訟代理人 洪聖傑 被 告 矩陣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灝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秦鈞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新臺幣柒拾貳萬壹仟伍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貳萬壹仟伍佰壹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承包訴外人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發包之「臺中市環保局及都發局暨住宅處辦公廳舍修繕工程」(標案案號:10902110224 號,下稱系爭工程),而自民國109 年5 月14日起至同年7 月21日止,陸續向原告要求派遣人力到場施工,迄今積欠工資共計新臺幣(下同)72萬4,667 元未付,故依兩造間派遣合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72萬4,66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提出之派遣合約書、統一發票等文件均為原告片面製作,其記載內容與被告公司早上在工地開工前所進行之「一般作業勞工勤前教育」(下稱工具箱會議)紀錄不符,可見內容不實。證人陳皓威雖為被告員工,然因其與原告有不當飲宴,交往密切,被告發現後進而查核派遣合約與工具箱會議紀錄,始發現陳皓威有點工不實之情形,始予辭退,足見其證述不實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均駁回。(二)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的判斷: (一)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民法第1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公司由該公司員工陳皓威、楊家勳代理與原告簽訂如附表所示之派遣合約書,其效力依法自已及於被告。至如附表編號92所示派遣合約書,其上並無被告公司現場負責人簽名,上開文件既係由原告單方製作,其上亦未記載到場工人之姓名或綽號,原告又未能證明當天除派遣編號93所示人力到場外,尚有另派遣如附表編號92所示之人力到場施工,故此部分本院已難認原告主張為真正。 (二)原告主張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派遣附表所示之人力(除附表編號92外)前往被告施作系爭工程,而遭被告積欠共計72萬4,667 元工資未給付等情,業據其提出請款單、派遣合約書、統一發票為佐(見本院卷一第13至111 頁),被告自承會事先通知原告所需人力,原告於指定期日派工前來,並備妥交工單(即派遣合約書)讓被告確認並核對到工人數以作為日後請款憑據,但爭執原告提出之請款單、派遣合約書及統一發票內容有所不實。經查,證人陳皓威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具結證稱:我是被告公司的員工,任職時間大約1 年,我負責在系爭工程現場點工,卷附之派遣合約書上面的「陳皓威」是被告公司授權給我,由我親自簽的,我都是跟工頭核對派遣合約書上的人數。我會在前一天跟老闆說要用多少人,經老闆同意之後,我才去跟原告講隔天需要多少人,派遣合約書是派工當天由原告這邊的工頭交給我,我核對之後才會簽名。工具箱會議是早上簽到,但沒有每一天都開,且工具箱會議簽到的人比實際上到場的人少,我會提醒沒有簽到的人要補簽,但因為我比較忙,有時無法具體落實要求補簽,所以工具箱會議上簽到的人數會與實際到場的人數相等或更少,派遣合約書則基本上都會簽名,除非是臨時加派的人員,才有可能沒有在派遣合約書上簽名。如果嚴重遲到的工人,我會請他回去,不會出現在派遣合約書上。楊家勳是被告公司的主管,系爭工程一開始他在臺中,也會負責點工,但工程後半段他回高雄,現場點工就由我負責。我有協助系爭工程驗收,之後才離開被告公司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6 至160 頁)。參酌證人為被告公司員工,負責於系爭工地現場為被告點工,其所述應屬可採。被告雖辯稱證人陳皓威與原告有不當飲宴而遭被告開除,其證言不足為憑云云,然對此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為真正,其辯解已有可疑。況被告於系爭工程現場除駐有證人陳皓威之外,尚有其主管楊家勳,且被告公司訴訟代理人秦鈞冊為被告公司負責人之男友,亦自承其自始至終均在工地現場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43 頁),豈有坐視陳皓威持續數月點工不實而任由其於派遣合約書上簽名之可能?遑論,若被告發現陳皓威因與原告不當飲宴、過從甚密而確有核對不實之事,顯已涉及刑事犯罪行為,被告豈有僅將陳皓威辭退,而未對其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損害賠償之理?故本院無從認被告的辯解屬實。 (三)至被告辯稱工具箱會議紀錄與派遣合約書出入乙節,既經證人陳皓威說明原因,足見工具箱會議紀錄上所載人員無法證明實際到場施作之人,故被告此部分質疑亦無可取。則證人陳皓威及訴外人楊家勳既身為被告公司現場人員,並經其等核對後始在派遣合約書上簽名,堪認其內容為真正。 (四)被告公司員工陳皓威、楊家勳既已代理被告公司與原告簽訂如附表(除編號92外)所示之派遣合約書,其契約效力已及於被告,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72萬1,517 元(計算式:(352,275 +307,890 +50,856+10,496=721,517 ),即屬有據。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92所示之工資3,000 元(加計營業稅為3,150 元),則屬無據。又如附表編號41至81所示金額29萬3,229 元,加計5%營業稅後應為30萬7,890 元,原告請求30萬7,891 元,亦有未合。 (五)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遲未給付原告上開款項,故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9 年11月9 日起(見本院卷一第181 頁),按年息5%計付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四、結論: 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派遣合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72萬1,517 元,及自109 年11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營,應予駁回。 五、假執行 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故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對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本院審酌兩造勝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命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張宏賓 【附表】(備註: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 │編│日期 │計價方式 │金額 │派遣合約書出處│被告方│ │號│ │ │(新臺幣)│ │確認者│ ├─┼──────┼────────┼─────┼───────┼───┤ │1│109年5月14日│組工9人×1500元 │ 13,500元│卷一第17頁 │陳皓威│ ├─┼──────┼────────┼─────┼───────┼───┤ │2│109年5月14日│打石2人×2500元 │ 5,000元│卷一第17頁 │陳皓威│ ├─┼──────┼────────┼─────┼───────┼───┤ │3│109年5月15日│組工7人×1500元 │ 10,500元│卷一第19頁 │陳皓威│ ├─┼──────┼────────┼─────┼───────┼───┤ │4│109年5月15日│打石2人×2500元 │ 5,000元│卷一第19頁 │陳皓威│ ├─┼──────┼────────┼─────┼───────┼───┤ │5│109年5月16日│組工9人×1500元 │ 13,500元│卷一第19、21頁│陳皓威│ ├─┼──────┼────────┼─────┼───────┼───┤ │6│109年5月16日│打石3人×2500元 │ 7,500元│卷一第19頁 │陳皓威│ ├─┼──────┼────────┼─────┼───────┼───┤ │7│109年5月17日│組工7人×1500元 │ 10,500元│卷一第21頁 │陳皓威│ ├─┼──────┼────────┼─────┼───────┼───┤ │8│109年5月18日│組工8人×1500元 │ 12,000元│卷一第23頁 │陳皓威│ ├─┼──────┼────────┼─────┼───────┼───┤ │9│109年5月18日│打石1人×2500元 │ 2,500元│卷一第23頁 │陳皓威│ ├─┼──────┼────────┼─────┼───────┼───┤ │10│109年5月19日│組工7人×1500元 │ 10,500元│卷一第23頁 │陳皓威│ ├─┼──────┼────────┼─────┼───────┼───┤ │11│109年5月19日│打石1人×2500元 │ 2,500元│卷一第23頁 │陳皓威│ ├─┼──────┼────────┼─────┼───────┼───┤ │12│109年5月20日│組工11人×1500元│ 16,500元│卷一第25頁 │陳皓威│ ├─┼──────┼────────┼─────┼───────┼───┤ │13│109年5月20日│打石1人×2500元 │ 2,500元│卷一第25頁 │陳皓威│ ├─┼──────┼────────┼─────┼───────┼───┤ │14│109年5月21日│組工9人×1500元 │ 13,500元│卷一第27頁 │陳皓威│ ├─┼──────┼────────┼─────┼───────┼───┤ │15│109年5月21日│打石1人×2500元 │ 2,500元│卷一第27頁 │陳皓威│ ├─┼──────┼────────┼─────┼───────┼───┤ │16│109年5月22日│組工6.5 人(6 人│ 9,750元│卷一第27頁 │陳皓威│ │ │ │全日、1 人半工)│ │ │ │ │ │ │×1500元 │ │ │ │ ├─┼──────┼────────┼─────┼───────┼───┤ │17│109年5月23日│組工7.5 人(7 人│ 11,250元│卷一第29頁 │陳皓威│ │ │ │全日、1 人半工)│ │ │ │ │ │ │×1500元 │ │ │ │ ├─┼──────┼────────┼─────┼───────┼───┤ │18│109年5月24日│組工9人×1500元 │ 13,500元│卷一第29頁 │陳皓威│ ├─┼──────┼────────┼─────┼───────┼───┤ │19│109年5月24日│打石1人×2500元 │ 2,500元│卷一第29頁 │陳皓威│ ├─┼──────┼────────┼─────┼───────┼───┤ │20│109年5月25日│組工5人×1500元 │ 7,500元│卷一第31頁 │陳皓威│ ├─┼──────┼────────┼─────┼───────┼───┤ │21│109年5月27日│組工7人×1500元 │ 10,500元│卷一第31頁 │陳皓威│ ├─┼──────┼────────┼─────┼───────┼───┤ │22│109年5月28日│組工6人×1500元 │ 9,000元│卷一第33頁 │陳皓威│ ├─┼──────┼────────┼─────┼───────┼───┤ │23│109年5月29日│組工8人×1500元 │ 12,000元│卷一第33頁 │陳皓威│ ├─┼──────┼────────┼─────┼───────┼───┤ │24│109年5月30日│組工8人×1500元 │ 12,000元│卷一第35頁 │陳皓威│ ├─┼──────┼────────┼─────┼───────┼───┤ │25│109年6月1日 │組工5人×1500元 │ 7,500元│卷一第35頁 │陳皓威│ ├─┼──────┼────────┼─────┼───────┼───┤ │26│109年6月2日 │組工6人×1500元 │ 9,000元│卷一第37頁 │陳皓威│ ├─┼──────┼────────┼─────┼───────┼───┤ │27│109年6月2日 │打石1人×2500元 │ 2,500元│卷一第37頁 │陳皓威│ ├─┼──────┼────────┼─────┼───────┼───┤ │28│109年6月3日 │組工8人×1500元 │ 12,000元│卷一第37頁 │陳皓威│ ├─┼──────┼────────┼─────┼───────┼───┤ │29│109年6月4日 │組工8人×1500元 │ 12,000元│卷一第38頁 │陳皓威│ ├─┼──────┼────────┼─────┼───────┼───┤ │30│109年6月5日 │組工5人×1500元 │ 7,500元│卷一第39頁 │陳皓威│ ├─┼──────┼────────┼─────┼───────┼───┤ │31│109年6月5日 │打石1人×2500元 │ 2,500元│卷一第39頁 │陳皓威│ ├─┼──────┼────────┼─────┼───────┼───┤ │32│109年6月7日 │組工3人×1500元 │ 4,500元│卷一第41頁 │楊家勳│ ├─┼──────┼────────┼─────┼───────┼───┤ │33│109年6月8日 │組工5人×1500元 │ 7,500元│卷一第41頁 │楊家勳│ ├─┼──────┼────────┼─────┼───────┼───┤ │34│109年6月10日│組工2人×1500元 │ 3,000元│卷一第43頁 │楊家勳│ ├─┼──────┼────────┼─────┼───────┼───┤ │35│109年6月11日│組工5人×1500元 │ 7,500元│卷一第43頁 │陳皓威│ ├─┼──────┼────────┼─────┼───────┼───┤ │36│109年6月12日│組工9.5 人(9 人│ 14,250元│卷一第45頁 │陳皓威│ │ │ │全日、1 人半工)│ │ │ │ │ │ │×1500元 │ │ │ │ ├─┼──────┼────────┼─────┼───────┼───┤ │37│109年6月13日│組工9人×1500元 │ 13,500元│卷一第45頁 │陳皓威│ ├─┼──────┼────────┼─────┼───────┼───┤ │38│109年6月13日│打石1人×2500元 │ 2,500元│卷一第45頁) │陳皓威│ ├─┼──────┼────────┼─────┼───────┼───┤ │39│109年6月14日│組工7.5 人(7 人│ 11,250元│卷一第47頁 │陳皓威│ │ │ │全日、1 人半工)│ │ │ │ │ │ │×1500元 │ │ │ │ ├─┼──────┼────────┼─────┼───────┼───┤ │40│109年6月14日│打石1人×2500元 │ 2,500元│卷一第47頁 │陳皓威│ ├─┴──────┴────────┴─────┴───────┴───┤ │編號1 至40部分小計335,500 ×(1 +5%營業稅)=352,275 【請款單(卷一第│ │13至15頁)】 │ ├─┬──────┬────────┬─────┬───────┬───┤ │41│109年6月15日│組工5人×1500元 │ 7,500元│卷一第53頁 │陳皓威│ ├─┼──────┼────────┼─────┼───────┼───┤ │42│109年6月15日│打石1人×2500元 │ 2,500元│卷一第53頁 │陳皓威│ ├─┼──────┼────────┼─────┼───────┼───┤ │43│109年6月16日│組工5人×1500元 │ 7,500元│卷一第53頁 │陳皓威│ ├─┼──────┼────────┼─────┼───────┼───┤ │44│109年6月16日│打石1人×2500元 │ 2,500元│卷一第53頁 │陳皓威│ ├─┼──────┼────────┼─────┼───────┼───┤ │45│109年6月17日│組工5人×1500元 │ 7,500元│卷一第55頁 │陳皓威│ ├─┼──────┼────────┼─────┼───────┼───┤ │46│109年6月18日│組工7人×1500元 │ 10,500元│卷一第55頁 │陳皓威│ ├─┼──────┼────────┼─────┼───────┼───┤ │47│109年6月19日│組工4人×1500元 │ 6,000元│卷一第57頁 │陳皓威│ ├─┼──────┼────────┼─────┼───────┼───┤ │48│109年6月20日│組工8人×1500元 │ 12,000元│卷一第57頁 │陳皓威│ ├─┼──────┼────────┼─────┼───────┼───┤ │49│109年6月21日│組工5人×1500元 │ 7,500元│卷一第59頁 │陳皓威│ ├─┼──────┼────────┼─────┼───────┼───┤ │50│109年6月22日│組工5人×1500元 │ 7,500元│卷一第59頁 │陳皓威│ ├─┼──────┼────────┼─────┼───────┼───┤ │51│109年6月23日│組工8人×1500元 │ 12,000元│卷一第61頁 │陳皓威│ ├─┼──────┼────────┼─────┼───────┼───┤ │52│109年6月24日│組工4 人×1500元│ 4,500元│卷一第61頁 │陳皓威│ │ │ │(起訴狀所附請款│ │ │ │ │ │ │單僅請求3 人) │ │ │ │ ├─┼──────┼────────┼─────┼───────┼───┤ │53│109年6月25日│組工6人×1500元 │ 9,000元│卷一第63頁 │陳皓威│ ├─┼──────┼────────┼─────┼───────┼───┤ │54│109年6月25日│打石1人×2500元 │ 2,500元│卷一第63頁 │陳皓威│ ├─┼──────┼────────┼─────┼───────┼───┤ │55│109年6月25日│組工4 人加班2 小│ 1,992元│卷一第63頁 │陳皓威│ │ │ │時,計8 小時(24│ │ │ │ │ │ │9 元×8 ) │ │ │ │ ├─┼──────┼────────┼─────┼───────┼───┤ │56│109年6月26日│組工4 人(1 人全│ 6,000元│卷一第63頁 │陳皓威│ │ │ │日、6 人半工)×│ │ │ │ │ │ │1500元 │ │ │ │ ├─┼──────┼────────┼─────┼───────┼───┤ │57│109年6月27日│組工2人×1500元 │ 3,000元│卷一第65頁 │陳皓威│ ├─┼──────┼────────┼─────┼───────┼───┤ │58│109年6月28日│組工4人×1500元 │ 6,000元│卷一第65頁 │陳皓威│ ├─┼──────┼────────┼─────┼───────┼───┤ │59│109年6月29日│組工4人×1500元 │ 6,000元│卷一第67頁 │陳皓威│ ├─┼──────┼────────┼─────┼───────┼───┤ │60│109年6月30日│組工4人×1500元 │ 6,000元│卷一第67頁 │陳皓威│ ├─┼──────┼────────┼─────┼───────┼───┤ │61│109年7月1日 │組工4人×1500元 │ 6,000元│卷一第69頁 │陳皓威│ ├─┼──────┼────────┼─────┼───────┼───┤ │62│109年7月2日 │組工3.5 人(2 人│ 5,250元│卷一第69頁 │陳皓威│ │ │ │全日、3 人半工)│ │ │ │ │ │ │×1500元 │ │ │ │ ├─┼──────┼────────┼─────┼───────┼───┤ │63│109年7月3日 │組工4.5 人(2 人│ 6,750元│卷一第71頁 │陳皓威│ │ │ │全日、3 人半工)│ │ │ │ │ │ │×1500元 │ │ │ │ ├─┼──────┼────────┼─────┼───────┼───┤ │64│109年7月3日 │組工3 人加班1 小│ 747元│卷一第71頁 │陳皓威│ │ │ │時,計3 小時(24│ │ │ │ │ │ │9 元×3 ) │ │ │ │ ├─┼──────┼────────┼─────┼───────┼───┤ │65│109年7月4日 │組工9人×1500元 │ 13,500元│卷一第71頁 │陳皓威│ ├─┼──────┼────────┼─────┼───────┼───┤ │66│109年7月5日 │組工10人×1500元│ 15,000元│卷一第73頁 │陳皓威│ ├─┼──────┼────────┼─────┼───────┼───┤ │67│109年7月5日 │打石1人×2500元 │ 2,500元│卷一第73頁 │陳皓威│ ├─┼──────┼────────┼─────┼───────┼───┤ │68│109年7月6日 │組工3人×1500元 │ 4,500元│卷一第75頁 │陳皓威│ ├─┼──────┼────────┼─────┼───────┼───┤ │69│109年7月7日 │組工2人×1500元 │ 3,000元│卷一第75頁 │陳皓威│ ├─┼──────┼────────┼─────┼───────┼───┤ │70│109年7月7日 │組工2 人加班1 小│ 498元│卷一第75頁 │陳皓威│ │ │ │時,計2 小時(24│ │ │ │ │ │ │9 元×2 ) │ │ │ │ ├─┼──────┼────────┼─────┼───────┼───┤ │71│109年7月8日 │組工5人×1500元 │ 7,500元│卷一第77頁 │陳皓威│ ├─┼──────┼────────┼─────┼───────┼───┤ │72│109年7月8日 │打石1人×2500元 │ 2,500元│卷一第77頁 │陳皓威│ ├─┼──────┼────────┼─────┼───────┼───┤ │73│109年7月9日 │組工14人×1500元│ 21,000元│卷一第77、79頁│陳皓威│ ├─┼──────┼────────┼─────┼───────┼───┤ │74│109年7月9日 │打石1人×2500元 │ 2,500元│卷一第77、79頁│陳皓威│ ├─┼──────┼────────┼─────┼───────┼───┤ │75│109年7月9日 │組工2 人加班4 小│ 1,992元│卷一第77、79頁│陳皓威│ │ │ │時,計8 小時(24│ │ │ │ │ │ │9 元×8 ) │ │ │ │ ├─┼──────┼────────┼─────┼───────┼───┤ │76│109年7月10日│組工14人×1500元│ 21,000元│卷一第79、81頁│陳皓威│ ├─┼──────┼────────┼─────┼───────┼───┤ │77│109年7月10日│打石1人×2500元 │ 2,500元│卷一第79、81頁│陳皓威│ ├─┼──────┼────────┼─────┼───────┼───┤ │78│109年7月11日│組工7人×1500元 │ 10,500元│卷一第81頁 │陳皓威│ ├─┼──────┼────────┼─────┼───────┼───┤ │79│109年7月12日│組工11人×1500元│ 16,500元│卷一第83頁 │陳皓威│ ├─┼──────┼────────┼─────┼───────┼───┤ │80│109年7月12日│打石2人×2500元 │ 5,000元│卷一第83頁 │陳皓威│ ├─┼──────┼────────┼─────┼───────┼───┤ │81│109年7月13日│組工11人×1500元│ 16,500元│卷一第85頁 │陳皓威│ ├─┴──────┴────────┴─────┴───────┴───┤ │編號41至81部分小計293,229 ×(1 +5%營業稅)=307,890 【請款單(卷一第│ │49至51頁)金額記載為307,891 】 │ ├─┬──────┬────────┬─────┬───────┬───┤ │82│109年7月13日│組工5人×1500元 │ 7,500元│卷一第89頁 │陳皓威│ ├─┼──────┼────────┼─────┼───────┼───┤ │83│109年7月14日│組工4人×1500元 │ 6,000元│卷一第89頁 │陳皓威│ ├─┼──────┼────────┼─────┼───────┼───┤ │84│109年7月15日│組工2人×1500元 │ 3,000元│卷一第91頁 │陳皓威│ ├─┼──────┼────────┼─────┼───────┼───┤ │85│109年7月16日│組工8人×1500元 │ 12,000元│卷一第91頁 │陳皓威│ ├─┼──────┼────────┼─────┼───────┼───┤ │86│109年7月16日│組工2 人加班1 小│ 498元│卷一第91頁 │陳皓威│ │ │ │時,計2 小時( │ │ │ │ │ │ │249 ×2 ) │ │ │ │ ├─┼──────┼────────┼─────┼───────┼───┤ │87│109年7月17日│組工4人×1500元 │ 6,000元│卷一第93頁 │陳皓威│ ├─┼──────┼────────┼─────┼───────┼───┤ │88│109年7月18日│組工3.625 人(1 │ 5,438元│卷一第93頁 │陳皓威│ │ │ │人半工、5 人 │ │ │ │ │ │ │0.625 工)×1500│ │ │ │ │ │ │元 │ │ │ │ ├─┼──────┼────────┼─────┼───────┼───┤ │89│109年7月19日│組工4人×1500元 │ 6,000元│卷一第95頁 │陳皓威│ ├─┼──────┼────────┼─────┼───────┼───┤ │90│109年7月20日│組工1人×1500元 │ 1,500元│卷一第95頁 │陳皓威│ ├─┼──────┼────────┼─────┼───────┼───┤ │91│109年7月20日│組工1 人加班2 小│ 498元│卷一第95頁 │陳皓威│ │ │ │時,計2 小時( │ │ │ │ │ │ │249 ×2 ) │ │ │ │ ├─┼──────┼────────┼─────┼───────┼───┤ │92│109年7月21日│組工2人×1500元 │ 3,000元│卷一第97頁 │無人簽│ │ │ │ │ │ │認 │ ├─┴──────┴────────┴─────┴───────┴───┤ │編號82至91部分小計48,434×(1 +5%營業稅)=50,856【請款單(卷一第87頁│ │)記載為54,006】 │ ├─┬──────┬────────┬─────┬───────┬───┤ │93│109年7月21日│組工2人×1500元 │ 3,000元│卷一第101頁 │陳皓威│ ├─┼──────┼────────┼─────┼───────┼───┤ │94│109年7月21日│組工2 人加班2 小│ 996元│卷一第101頁 │陳皓威│ │ │ │時,計4 小時( │ │ │ │ │ │ │249 ×4 ) │ │ │ │ ├─┼──────┼────────┼─────┼───────┼───┤ │95│109年7月22日│組工2人×1500元 │ 3,000元│卷一第101頁 │陳皓威│ ├─┼──────┼────────┼─────┼───────┼───┤ │96│109年7月23日│組工1人×1500元 │ 1,500元│卷一第103頁 │陳皓威│ ├─┼──────┼────────┼─────┼───────┼───┤ │97│109年7月24日│組工1人×1500元 │ 1,500元│卷一第103頁 │陳皓威│ ├─┴──────┴────────┴─────┴───────┴───┤ │編號93至97部分小計9,996 ×(1 +5%營業稅)=10,496【請款單(卷一第99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