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48號參 加 人 黃敏媛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吳錦洲與被告陳劉敏、謙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表明其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參加書狀,應表明本訴訟及當事人、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參加訴訟之陳述;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第5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訴訟參加或駁回參加,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同法第77條之19第2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僅泛指就本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然未具狀表明其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為何,亦未提出相關證據釋明,復未繳納裁判費。故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