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5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康朵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捷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安衛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 年7 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3 萬0,9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5,25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