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萬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3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 代理人 鄭如妙 蔡佩蓉 被 告 弘啓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榮裕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宋豐浚律師 陳鎮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嘉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3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 規定,裁定命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85號公共危險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刑事案件已於110年12月7日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85號刑事確定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3至320頁)。基此,本件應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 本院於110年8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