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69號 原 告 欣德健康事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煽 訴訟代理人 劉思顯 律師 被 告 達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文祐 被 告 樽樺企業行即黃麟喩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 複代理人 許孟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7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笫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