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69號 反訴原告 達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文祐 反訴原告 樽樺企業行即黃麟喩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欣德健康事業股份有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