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01號 原 告 丞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彥良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 律師 複代理人 曾雋威 律師 被 告 合盛技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煥閔 訴訟代理人 黃念儂 律師 李昱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立光公司)與原告簽訂供應商採購契約,由原告負責供應金屬零件予大立光公司,原告將一部分金屬零件交由被告代工,原告並提供自大立光公司取得之圖面(下稱系爭圖面)予被告,使被告依照系爭圖面製作金屬零件,兩造約定被告不得揭露系爭圖面,且不得以系爭圖面作為自己或第三人招攬業務之用。詎被告負責人羅煥閔於民國108年年初,持系爭圖面直接向大 立光公司採購人員招攬業務,表示原告供應之金屬零件成品事實上皆由被告代工,欲直接與大立光公司簽訂供應商採購合約。大立光公司發現被告持有系爭圖面,因認原告違反「供應商採購合約」第17條保密義務之約定,欲停止向原告採購金屬零件,原告為了維持供應金屬零件予大立光公司之業務,遂於108年3月28日與大立光公司簽訂「和解協議書」( 下稱系爭和解書),約定原告須支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作為賠償,原告已依約給付大立光公司。系爭圖面可用於生產自動化生產機器所需要之金屬零件,具秘密性而具有實際及潛在之經濟利益,為營業秘密法所定之營業秘密範疇。被告為了搶單而持系爭圖面直接向大立光公司招攬業務,違反兩造契約保守秘密之附隨義務及誠信原則,亦為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營業秘密,爰依民法227條、第184條第1項後段、營業秘密法第12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於107年開始合作,原告將其所承攬之金屬 加工業務外包轉由被告承攬,雙方合作過程中從未簽署任何書面契約或保密約定。原告亦未提供其與大立光公司間之任何契約,故被告對原告與大立光公司間具體權利義務關係並不知情。107年初,大立光採購人員黃亦彬經被告負責人生 意上朋友邱荃琪介紹,主動向被告提出至公司拜訪之請求,被告負責人慮及原告誤會被告有搶單之意圖,先予婉拒,嗣邱荃琪再三以避免得罪大立光採購人員為由遊說被告負責人,被告始被動同意大立光公司採購人員黃亦彬至被告營業所拜訪。黃亦彬於108年1月25日至被告營業所拜訪時,被告經理徐可燕及副理張世宗至停車場迎接黃亦彬時,即當場向黃亦彬委婉告知,被告因機台種類關係,技術上應無法承接大立光公司採購業務,然而黃亦彬表示既然已到現場,仍希望看看被告工廠內有那些機台,其後黃亦彬至工廠內看過被告機台後旋即離開,黃亦彬全程停留僅約20分鐘,未曾進入被告辦公室,被告職員也未提出任何圖面與黃亦彬討論,被告負責人更從未與之接觸。原告雖於大立光公司簽訂系爭和解書,然系爭和解書係原告違反其與大立光公司間保密義務,將大立光公司之機密交付被告遭大立光公司查獲而對大立光公司負賠償之責,尚難認與被告有何關係可言。且系爭圖面為大立光所研發,應係大立光公司所有,被告既非系爭圖面之所有人,自無權依營業秘密法第12條向被告為任何主張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 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有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481號民事判例要旨可參。原告主張被告為了搶單 而持系爭圖面直接向大立光公司招攬業務之事實,業據被告所否認,而原告聲明之人證陳羽群、賴世明於109年5月7日 本院言詞辯論隔離詢問時,均證稱:不清楚被告公司有無搶單的行為。證人黃亦彬於109年8月13日本院言詞辯論時結證稱:「原告訴訟代理人問:提示原證1和解協議書,是否知 道大立光公司與原告公司違約金的糾紛?答:我沒有看過此份協議書,但我知道源頭,原告公司有將大立光的圖面傳給第三人流動,影響到大立光。」、「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在何處看到圖面?答:我去被告公司時,有看到原告公司的箱子,我有將此事告訴主管,由主管去做最後處理。」、「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是看到箱子或圖面?答:我是有看到原告公司的箱子,被告的人有帶我去繞一下,我有看到跟我們公司類似的圖面。」、「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如何去判斷圖面的來源?答:圖框很像。」、「原告訴訟代理人問:當時去被告公司,有無人員跟你講,在幫忙原告公司做代工?答:被告公司的人員是說有能力製作大立光公司的東西。」、「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到被告公司時,公司負責人在場嗎?答:有二人接待我。我記不起來有無負責人。」、「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來被告公司之後,有無下單給被告公司?答:我有簽保密協定不能說。」、「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到任何公司所需時間多久?答:要看目的。主要看機台,若沒有合適機台就代表不適合。」、「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到被告公司看時,停留多久時間?答:沒有很長。」、「 法官問:你為何要到被告公司?答:我知道被告公司有做原告公司的東西,我看有無機會被告可以做大立光的東西。」、「法官問:是誰告訴你,被告公司有在做原告公司的東西?答:我有一個廠商的朋友是做刀具,他告訴我,他有做原告的東西。」、「法官問:你在被告公司發現類似大立光公司的圖說,是你自動發現或有人拿給你看?答:圖面都是貼在機台上,進去就可以看到。」。堪認證人黃亦彬時任大立光公司員工,因友人告知被告有做原告公司的東西,刻意至被告公司參訪,發現被告公司有原告箱子及類似系爭圖面,才回報大立光公司原告違反保密義務,此觀原告所提出之系爭和解書亦記載:「緣乙方(指原告公司)為甲方(指大立光 公司)之供應商,對甲方負有保密義務,未經甲方事先書面 同意,乙方不得將甲乙雙方交易間所接觸持有之甲方機密資料揭露予任何第三人。惟於2019年(指108年)初,甲方發現 第三人合盛技研有限公司(下稱合盛公司)持有屬於甲方機密資訊之圖面,經徹查始知係由乙方交付予合盛公司,乙方業已違反保密義務…」自明。是原告將系爭圖面交付被告係由大立光公司員工黃亦彬發現所致,即難謂被告就此有何責任原因。從而,原告依民法227條、第184條第1項後段、營業 秘密法第12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屬無據,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或舉證,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