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06號 原 告 廖春暖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謝文凱律師 被 告 陳逸晴 訴訟代理人 胡書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720號履行契約等事件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訴外人成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成貫公司)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原告為系爭土地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共有人之一,成貫公司前訴請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拆屋還地,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63號判決原告等人應將建物拆 除將土地返還成貫公司在案。嗣兩造與成貫公司達成土地買賣協議,兩造共同向成貫公司購買系爭土地,由原告取得所有權3分之1、被告取得所有權3分之2。惟被告以要辦理貸款為由,以其個人名義為買受人,並稱待辦妥貸款後即將持分移轉給原告,成貫公司即將系爭土地移轉於被告名下,原告則將價金新臺幣50萬元匯款予被告。惟被告迄今未依約履行移轉持分,甚至持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63號民事判決為執 行名義,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獲准,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後段規定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46909號強制執行程序,並已另案對被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及同段637-55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 分之1所有權移登記予原告,目前由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720號審理中。是本件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720號履行契約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為 避免裁判歧異,兼顧訴訟經濟,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且本件兩造當事人亦均同意在卷。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