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傳福、何國源、何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86號 原 告 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傳福 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思顯律師 被 告 何國源 何 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以本件訴訟關於係爭租約之保證金是否應返還之裁判,以本院109年度保險字 第3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中,相關請求得否互相抵銷為據,而 依上開規定,於109年5月27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二、查,上揭民事事件業經判決,有上揭判決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 份可參。是前揭裁定停止事由業已消滅,自應依法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