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原 告 何云杏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振人(原名王建雄) 王建縉 王建耀 王玟霖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複代理人 洪翰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八年度訴字第一九八○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一○八年度重訴字第282號返還借款、一○八年度訴字 第一四六七號不當得利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一○八年度訴字第四八四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事件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母子女,請求分割遺產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然因訴外人萬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等人因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借款事件,現由本院以108年度訴 字第1980號、第282號民事事件審理中、因所有權移轉登記 ,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84號民事事件審理中;又因訴外人江淑媛與被告等人有不當得利等事件,由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467號民事事件審理中,將影響兩造剩 餘財產之分配。從而,本件因另案訴訟結果將影響本件兩造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故本院認於上開民事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