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利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簡宏霖 陳燦楹 被 上訴人 彤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清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利潤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1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0 年6 月4 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