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5號109年度重訴字第300號上 訴 人 陳培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美交通有限公司、龍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大地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港都計程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立忠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三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桐林汽車行間確認支付命令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4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