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趙守文、賴淑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原 告 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為勳律師 被 告 賴淑貞 李瑞祥 紀森坤 訴訟代理人 蘇琬凌 被 告 廖怡淨即廖美玲 訴訟代理人 楊增棋 被 告 劉軒睿 楊佳惠 王惠玲 江敏詮 吳秀琴 訴訟代理人 陳葳菕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高貴英 廖桂吟 曾慶明 阮美釧 林秋芳 吳嘉鳳 訴訟代理人 吳嘉琪 被 告 卓萱沛 葉光明 王兆偉 杜健生 訴訟代理人 蔣寧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一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 後,尚有下列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原告應於20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一)龍鳳世家一期社區停車位清潔或管理費用是否應由管理委員會收受? (二)停車位之使用對價若係委由管理委員會收取,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由自己收受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