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葉寅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 字第519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 明第一項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依此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15,036,865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訴聲明第二項金額應為誤載),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56,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