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38號原 告 王彥森 黃榆驊 謝函蓉 黃若淳(原名黃渝涵) 徐凡凱 徐亦增 被 告 中國信託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剛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