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Krislite Pte Ltd、Teo Cheng Ser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Krislite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Teo Cheng Ser 訴訟代理人 劉至芳律師 楊大德律師 Teo Cheng Sim 被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大峽谷半導體照明系統開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hih Chuan Tang 湯士權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補正下列事項,並將書狀繕本互相寄送對造: 一、原告請於113年9月30日前具狀說明本件請求權基礎是否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或僅援引我國「民法第360條 及第227條」規定作為請求權基礎?如擬援引「中華人民共 和國合同法」,則所主張之條文為何? 二、被告請於113年9月30日前具狀說明被證1「銷售合同」第1條第1項所載「附件」之資料為何?並請於開庭時提出被證1之「銷售合同」原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