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4號聲 請 人 上岳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之蒂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4號 │ ├──┬──────────┬─────────┬──────┬──────┬──────┬──┤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上海商業銀行豐原分行│上海商業銀行豐原分│108年2月21日│169,968元 │701460 │ │ │ │蔡維星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