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劉潔橋即均昇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