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27號聲 請 人 林益銓即嘉新全工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陸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 張(下稱系爭支票),惟系爭支票於民國109 年6 月24日遺失,經向付款銀行即臺中商業銀行北太平分行、第一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行辦理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109 年7 月3 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7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9 年7 月9 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二、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7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9 年7 月9 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今已滿3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本院裁定、司法最新動態查詢各1 紙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即109 年10月12日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張雅如 ┌───────────────────────────────────────┐ │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527 號│ ├─┬──────────┬──────┬────┬─────┬─────┬──┤ │編│發票人暨 │付款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負責人 │ │ │(新臺幣)│ │ │ ├─┼──────────┼──────┼────┼─────┼─────┼──┤ │1│大誼機械工業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109 年5 │10,650元 │KPA3296196│ │ │ │ │北太平分行 │月7 日 │ │ │ │ ├─┼──────────┼──────┼────┼─────┼─────┼──┤ │2│源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109 年6 │62,780元 │MA4131179 │ │ │ │林張斐嫣 │南台中分行 │月15日 │ │ │ │ ├─┼──────────┼──────┼────┼─────┼─────┼──┤ │3│源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109 年7 │213,794元 │MA4145028 │ │ │ │林張斐嫣 │南台中分行 │月15日 │ │ │ │ ├─┼──────────┼──────┼────┼─────┼─────┼──┤ │4│麥帥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109 年6 │41,139元 │MA4436620 │ │ │ │ │大里分行 │月15日 │ │ │ │ ├─┼──────────┼──────┼────┼─────┼─────┼──┤ │5│麥帥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109 年7 │9,009元 │MA4436621 │ │ │ │ │大里分行 │月15日 │ │ │ │ ├─┼──────────┼──────┼────┼─────┼─────┼──┤ │6│麥帥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109 年5 │21,893元 │MA4436619 │ │ │ │ │大里分行 │月15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