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陳原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陳原平 上列當事人與鵬慶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7萬6,00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9,4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