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魏效忠、高宇雷射有限公司、蔣德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94號 原 告 魏效忠 被 告 高宇雷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德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176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17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