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簽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宏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戴宏全、蔡欣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39號 原 告 宏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宏全 訴訟代理人 周利皇律師 被 告 蔡欣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給付簽約金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以110年度勞補字第444號裁 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20元,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