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1號原 告 張閔傑 被 告 錩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經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暫免徵 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 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另原告主張雇主為何人 未據特定,如雇主為「錩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補正關於「張經金」部分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張經金非雇主,為何請求其給付薪資50,000元);如雇主為「張經金」, 請補正關於「錩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錩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非雇主,為何請求其給付薪資50,000元)。如逾期未繳上述裁判費,即駁回原告全部 之訴;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則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