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64號 原 告 張容豪即新凍嫩仙草 訴訟代理人 陳品諭 被 告 詹詒婷 陳怡君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呈報委任訴訟代理人陳品諭之委任狀。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