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薪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81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被 告 佑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吉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薪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5,7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 1,000元,尚應補繳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