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00號 原 告 許勝准 被 告 捷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揚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6,410元(含延長工時工資、休息日出勤工資、國定假日出勤工資、特休未休折算之工資、資遣費、補班費與勞工退休金提繳差額),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43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 1,620元(計算式:2,430元×2/3 =1,62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810元(計算式:2,430元-1,620元=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