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16號 原 告 魏效忠 被 告 高宇雷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德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據原告於民國110 年8月20日提出民事補正狀將聲請調解改為起訴。另本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33元(含未受領薪資21,333元及資遣費與加班費),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 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