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賠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琦玉國際有限公司、廖志賢、邱國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59號 原 告 琦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賢 被 告 邱國瑞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