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69號 原 告 詹詒婷 訴訟代理人 王宗勇 被 告 張容豪即新凍嫩仙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880元(含108年6月短少工資8,900元、資遣費44,860元、預告工資11,733元、特休未休工資20,465元 與補提繳勞工退休金14,922元至原告之個人專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40元(計算式:1,110元×2/3= 740元),是本件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0元(計算式:1,110元-740元=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