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張群偉、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李佩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73號 原 告 張群偉 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律師 被 告 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縈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與第三項、第四項後段之訴訟目的一致,亦即原告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所有之利益,即其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故訴訟標的價額以訴之聲明第三項、第四項後段之價額核算即可。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為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248,052元 (含薪資139,169元及積欠與短少薪資108,883元);訴之聲明第三項為自110年8月10日起每月給付原告35,992元,訴訟標的價額為2,159,520元(計算式:35,992元×12月×5年=2,1 59,520元);聲明第四項為補提撥24,864元及自110年8月10日起每月提繳2,178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訴訟 標的價額為155,544元(計算式:24,864元+2,178元×12月×5 年=155,544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563,11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7,629元(計算式:26,443元×2/3=17,6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814元(計算式:26,443元-17,629元=8 ,814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因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內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3項一併聲請 勞動調解,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