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馬主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78號 原 告 馬主恩 馬主歆 兼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黃乙芫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平律師 被 告 王東益即程翔起重工程行 被 告 宥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俊 訴訟代理人 廖蕙芳律師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南澤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複代理 人 許煜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7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顏伶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