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梁家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梁家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裕元工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9萬6,427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 有關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部分,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1萬5,9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除失業給付差額部分6,840元外,其餘68萬9,587元均屬之,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亦即暫免徵收7,490元(11,235元×2/3=7,490元),扣除後 ,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