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楊華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楊華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所定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