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吳蓮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9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協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未據其繳納聲請費用,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係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首揭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正本與原本相符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