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8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41號債 權 人 中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俊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債務人王俊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請確認是否屬本院管轄再行繳費。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㈢請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其繕本4件(因臺端原聲請狀誤繕為民事起訴狀,又未載請求標的金額及督促程序費用) ㈣請提出債務人薪資為新台幣28,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