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267號債 權 人 張海水即清海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彰化縣,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 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