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175號債 權 人 詹振德 債 權 人 張正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和煥即和家國際餐飲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即對債務人可得請求之數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