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李義國、友尼基實業有限公司、潘思姣、宋瑞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0號 債 權 人 李義國 債 務 人 友尼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思姣 債 務 人 宋瑞芳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伍仟玖佰貳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伍仟玖佰貳拾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參照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附件聲請書關於請求標的、請求原因事實係本於票據請求連帶給付之記載,及支付命令中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之諭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