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161號債 權 人 蔡明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宏源機械板金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宏源機械板金企業社之最新 變更商業登記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3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仍未補正其他命補正事項,揆諸前揭規定,應駁 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