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264號債 權 人 黃仲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鑫業貴金屬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鑫業貴金屬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楊坤原」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㈣陳報請求金額52萬元之計算式。 ㈤陳報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之日期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