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652號債 權 人 漢宓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松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鐵木達勒創意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授權金區分六次付款時間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㈡提出授權金付款記錄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黃珮華